Home政府資助計劃持續進修基金申請資格

持續進修基金申請資格

持續進修基金的申請要求如下:

申請人必須

  • 屬香港居民並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有權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證出生日期下有“A”(香港居留權)、“R”(香港入境權)或“U”(有權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有關香港智能身份證上的符號釋義,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持單程證從中國大陸來港定居的人士亦可申請。(遞交申請表時,須夾附單程證副本及香港智能身份證副本);
  • 已獲錄取修讀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並在開課前支付學費;以及
  • 在遞交申請和申領發還費用時,年齡介乎18至65歲。

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報讀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認可的持續教育和培訓課程,才符合申請資格。有關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資料,可向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或各註冊辦學機構查閱。

其他規定

  • 每名申請人一生只可獲批准一次。申請人的申請如已獲得初步批准,如再報讀其他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亦不需再遞交第二份申請表。然而,申領期限將維持不變。自動撤回申請的人士,日後不得再遞交申請。
  • 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最多可申領發還款項四次,但無論如何必須在本辦事處批准申請的日期起計四年內提出。每次申領可包括多於一個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上限10,000港元的資助是以申請人個人為單位。
  • 申請人在申領發還費用時,必須從未就同一項課程獲其他公帑資助計劃提供資助,例如︰
    根據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獲學生資助辦事處提供助學金或貸款;
    根據職業英語培訓資助計劃,就同一項英語培訓課程及英語測試獲發還培訓費用及考試費;以及
    獲香港公開大學給予的政府資助貸款。

可獲發還費用

已支付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學費,以及指定的語文課程基準考試的考試費,均可獲發還。申請人必須在其申領期限屆滿前成功修畢課程後及在指定的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後(適用於修讀語文課程的申請人),才可申領發還款項。學習獎勵積分、因提早註冊而取得的折扣、逾期罰款及更改課程的費用等,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發還。

資料來源:http://www.sfaa.gov.hk/cef/cneligibility.htm,詳情請瀏覽香港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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